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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上海世博会标志被处罚案情 2005年6月,上海世博局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反映了上海某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在其网站上使用上海世博会名称及标志,侵犯世博会标志专有权的情况,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于2005年7月正式受理了此案。 据查,自2004年9月起,上海某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上海世博局的许可,擅自在其网站上使用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名称、会徽图案等标志;在网址中使用Expo2010Shanghai字样;该网站还复制了大量的上海世博网网页,同时为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做广告宣传。 在调查过程中,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发现当事人上海某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系残疾人士,其侵权行为尚未获得经济收益,且未对上海世博局产生较大的不良影响。鉴于此,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元。 问题 1.上海某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在设立的网站上使用了上海世博会的名称、会徽图案等标志,擅自在网址中使用了Expo2010Shanghai字样以及擅自复制大量上海世博网网页内容,是否侵犯上海世博局的权益? 2.为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做广告宣传的行为是否涉嫌侵权? 分析 1.上海世博会名称和会徽是受保护的世博会标志。根据《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受保护的世界博览会标志包括:(一)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申办机构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下同)、徽记或者其他标志;(二)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或者其他标志;(三)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的名称、会徽、会旗、吉祥物、会歌、主题词、口号;(四)国际展览局的局旗。以上标志均已按照《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依法备案,故上海世博会名称和会徽作为世博会标志应属《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保护范畴。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未经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上海某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上海世博局许可,擅自在其设立的网站上使用上海世博会名称和会徽的行为,属于将世博会标志用于服务业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侵犯了世博会标志专有权。 2.上海某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网址中加入Expo2010Shanghai内容,其域名侵犯了上海世博会标志专有权。 Expo2010Shanghai是上海世博局经过备案,受到《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保护的世博会标志。上海某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上海世博局许可,将世博会标志用于其公司网址域名中。虽然《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没有明文禁止他人将世博会标志用于网络域名,但是该公司的这个域名显然会使他人认为其与世博会标志权利人之间存在某种许可使用关系,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因此,属于《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的“可能使他人认为行为人与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之间存在许可使用关系而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其他行为”,构成对世博会标志专有权的侵犯。 随着上海世博会的日益临近,网络中针对世博会标志的侵权行为日益猖獗,为了加强世博会标志的网络保护,上海世博局提请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对世博会标志进行了域名和通用网址的预留保护,并加强了和工商、海关等各级知识产权执法部门的密切合作,以严厉打击各类网络侵权行为。 3.上海某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复制大量世博网网页的行为,侵犯了上海世博局对世博网网页的著作权。 上海世博网是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官方网站,在参展事务、展馆展示、规划建设、市场开发、沟通推介、活动、论坛等方面全面展示了上海世博会筹办工作的最新进展情况。 上海世博网网站中的大量文章、图片以及照片等作品的著作权均属上海世博会组织者——上海世博局所有,除了《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情形外,任何人使用世博网网页中的文章、图片以及照片等均须得到上海世博局的同意。上海某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中大量复制世博网网页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商业目的,显然不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且未经上海世博局许可,侵犯了上海世博局对世博网网页的著作权。 本篇新闻热门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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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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