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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逐级走访不予(再)受理情形

 2019/04/30/ 23:01 来源:

  一是未逐级走访的。

(1)应当但未经有权处理的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办理的,告知不予受理,请信访人按照《信访条例》规定逐级走访反映问题。

(2)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3)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信访人走复查(复核)程序。

二是办理程序终结的。

(1)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出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

(2)对已经完成处理、复查、复核三级程序,并将处理意见落实到位,信访人仍继续上访的,不再受理。复核机关可申请省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

(3)对已经省级复查复核机构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3、涉法涉诉的。

(1)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予受理,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2)对已经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作出终结结论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信访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党委、政府,做好信访人的教育疏导、困难帮扶和人文关怀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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