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当事人一:魏某明
违法时间:2019年7月28日3时50分
违法行为: 魏某明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AEE3**小型普通客车,在沿兰州市城关区碧桂园由东向西行驶至二环岛时被河北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驾驶人进行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16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处罚决定: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违法当事人二:刘某峰
违法时间:2019年7月28日3时54分
违法行为: 刘某峰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AMS1**小型普通客车,在沿兰州市城关区碧桂园由东向西行驶至二环岛时被河北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驾驶人进行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13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处罚决定: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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