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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风3号”行动 让交通违法无所遁形

 2019/08/21/ 10:56 来源:镇原公安交警大队

  案例警示一2019年08月20日07时41分,朱某驾驶车牌号为甘MAC8**小型汽车,沿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镇北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屯字镇双合村镇北公路30km处与芦某驾驶车牌号为甘MM43**小型汽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当事人朱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芦某无责任。

  案例警示二:2019年8月20日08时许,镇原公安交警屯字中队执勤民警在S303线161km处执勤时,发现陕A51S**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临时执勤点约100m处交换驾驶员,后继续行驶,执勤民警示意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查:驾驶员雷某某(陕西富平县人,23岁)将陕A51S**号小型普通客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孟某(屯字镇人,17岁)驾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雷某某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孟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处1000元罚款。

  案例警示三2019年8月19日16时许,镇原公安局交警三岔中队民警在309国道1757公里处设立临时执勤点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有两辆三轮车违法载人,民警遂上前进行盘查。经查:三轮车驾驶人李某、安某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违法载人,违法行为人李某、安某对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违法载人的交通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对李某、安某分别处以500元罚款,行政拘留5日。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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