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安全生产驻点包抓“百日行动”典型案例

2024-06-25 11:42 来源:每日甘肃网

  2024年2月1日至5月10日,省安委会派出12个由副厅级领导干部带队的驻点包抓组,赴14个市州和兰州新区开展安全生产驻点包抓,各驻点包抓组聚焦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深入一线开展执法检查,严查各类违法、违规和违章行为,指导帮助企业发现了一批典型案例并予以曝光,旨在通过查处一起、警示一片,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

  典型案例1:城关区领航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安全隐患案。2月28日,省安委会驻点包抓第一工作组对兰州市城关区领航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南路269号,法定代表人:王玉萍)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随行城关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检查过程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并对该违法行为进行拍照取证,执法人员填写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0764号)、并下发了《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城消即字〔2024〕第0513号),责令其立即整改,针对该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兰州市城关区领航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查处,并罚款人民币9000元。3月1日,该单位将教室窗口违规设置的3处铁栅栏拆除,隐患已整改完毕。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该案例中,执法人员进行了严格取证并下发了《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有力消除了安全隐患。

  典型案例2:敦煌市华综超市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行政处罚案。3月8日,省市安全生产驻点包抓组联合敦煌市消防救援大队对位于敦煌市沙州镇宁塞路六号天一家园8号商铺的敦煌市华综超市进行督查检查时发现:敦煌市华综超市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营业面积890平方米。

  敦煌市华综超市属于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同时参照《甘肃省消防救援机构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细则》第二部分第一条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敦煌市华综超市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玖佰陆拾陆元陆角柒分(¥32966.67)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典型案例3:武威市娅细娅旅游有限公司未持有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案。3月30日,省安委会驻点包抓第四工作组会同市、县应急、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国道G338线巡查中发现,武威市娅细娅旅游有限公司驾驶员陈国宏驾驶的甘H53335号大型普通客车,从天祝县松山镇7号移民点拉运38名务工人员到天祝县松山镇石塘村务工,在本次运输中陈国宏未持有有效包车客运标志牌从事包车客运经营活动,存在安全隐患。

  工作组责令天祝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立即调查处理。武威市娅细娅旅游有限公司驾驶员陈国宏驾驶的甘H53335号大型普通客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甘H53335号驾驶员陈国宏罚款壹仟元整(¥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案例4:甘肃德福祥面业有限公司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违规生产案。2月5日,省安委会驻点包抓第五工作组在“四不两直”现场检查中,发现甘肃德福祥面业有限公司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等安全生产隐患:1.未建立粉尘清理制度,未定期对生产场所可燃粉尘进行清理,生产车间配电柜中积尘严重,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2.公司主要负责人(法人)未经培训考核取得主要负责人资格证,不清楚主要负责人法定安全生产职责;公司管理层安全意识淡薄,未落实主要负责人法定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3.A2库房每个堆垛面积大于150㎡,堆垛之间距离不足1米,堆垛与墙距不足0.5米的距离,不符合《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第6.7、6.8条的规定。4.A2库未配备灭火器,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8.1.10条的规定。5.生产车间出入口及生产区域及重点危险设备设施等部位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4.7条的规定。6.制粉车间未设置疏散指示标志,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5.6条的规定。7.未定期对建筑物防雷装置进行定期检测,不符合《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第十九条的规定。8.配电室未配备绝缘工具,不符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附录E的规定。9.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10.包装转运机械臂无安全操作规程,违反了《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11.未建立员工培训档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12.检维修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但未与第三方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该企业从2月5日起停产整改,白银消防救援大队针对企业消防隐患突出行政处罚6792元。

  案例评析:《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项规定,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典型案例5:陇西县引洮水资源高效利用及调蓄水池工程(二期)第一标段项目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法案。3月21日,省安委会驻点包抓第六工作组对陇西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时发现:陇西县引洮水资源高效利用及调蓄水池工程(二期)第一标段项目施工现场临边防护不到位;深基坑未设置支护措施;施工现场警示标识标牌缺失;陇西县引洮水资源高效利用及调蓄水池工程(二期)第一标段项目监理部对施工现场临边防护、基坑支护不到位的问题未能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下发监理通知单;未及时制止施工现场的违章作业行为;该项目开工后监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忽视了项目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导致隐患反复出现等6条隐患问题。

  3月22日,陇西县应急局对该项目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1.陇西县引洮水资源高效利用及调蓄水池工程(二期)第一标段项目主要负责人张伟对该项目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导致现场存在多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之规定。结合《甘肃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陇西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陇西县引洮水资源高效利用及调蓄水池工程(二期)第一标段项目经理张伟处以人民币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陇西县引洮水资源高效利用及调蓄水池工程(二期)第一标段项目监理部总监,安全巡视巡查不到位,忽视了项目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之规定。结合《甘肃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陇西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陇西县引洮水资源高效利用及调蓄水池工程(二期)第一标段项目监理部监理总监吉勇处以人民币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典型案例6:陇南市武都区艳霞烟花爆竹专营店销售非法烟花爆竹案。2月2日,省安委会驻点包抓第八工作组和陇南市应急管理局在陇南市武都区联合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过程中,发现个别烟花爆竹经营户存在无证经营等问题,对社会安全存在较大潜在危害,随即将此问题反馈武都区安委办,要求开展春节前烟花爆竹规范经营排查整治工作。武都区应急管理局在排查整治过程中发现位于武都区外纳镇外纳行政村038号的艳霞烟花爆竹专营店销售非法烟花爆竹产品开门红礼炮,共计贰拾柒箱半(27.5箱),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陇南市武都区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艳霞烟花爆竹专营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仟圆(¥2000.00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开门红礼炮,共计贰拾柒箱半(27.5箱)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典型案例7:大柳煤矿消防安全管理混乱,问题隐患未整改案。省安委会驻点包抓第九工作组在大柳煤矿检查时发现:地面建筑消防设施严重缺失,员工宿舍未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未按规范要求划分防火分区等问题,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6.6条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现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室内消火栓无水,消防设施系统瘫痪;资料管理混乱且保管缺失,消防控制室必备资料多数空白,前期华亭市应急局和消防部门联合检查并下发的整改通知单丢失,导致排查出的问题隐患未整改和闭环管理。

  工作组现场将问题隐患向该煤矿和平凉市应急局交办,并责令该煤矿立即制定整改方案,按计划实施整改。崇信县消防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对该煤矿处以罚款5.0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6.6条规定,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典型案例8:庆城县驿马液化气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案。3月27日,省安委会驻点包抓第十工作组会同庆阳市安委办在庆城县督导检查,发现庆城县驿马液化气站存在充装并使用超过检验有效期的非自有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现象。工作组将该安全隐患当场向市安委办进行交办。市安委办会同市场监管局向庆城县安委办进行交办,同时要求依法查处。在庆阳市市场监管局的督促指导下,庆城县市场监管局鉴于该单位系首次违法,且在案发后能够及时整改,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参照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对该单位违法行为处罚款1.5万元。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典型案例9:任玉军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3月4日,省安委会驻点包抓第十一工作组和临夏州交通运输局联合在临夏市刘临路执法时发现:任玉军驾驶的甘NN2982号牌福田厢式货车驶入临夏市恒祥生态园,执法人员随即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该车装载液化气29瓶,其中大瓶6瓶,中瓶23瓶。经询问驾驶员,均为满罐状态,大瓶每瓶装载50公斤,中瓶每瓶装载15公斤。当事人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明,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任玉军驾驶非营运车辆运输销售瓶装液化气,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临夏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甘NN2982号车辆依法进行暂扣做进一步调查,对车内液化气瓶进行了卸载转运。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二)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三)企业章程文本。(四)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1.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五)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六)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七)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典型案例10:玛曲县金玛选矿有限公司安全隐患案。3月28日,省安委会驻点包抓第十二工作组在玛曲县开展督导检查时发现:金玛选矿有限公司两名巡坝工只有一人持有尾矿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过期;无专业技术人员,不符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三部分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场向县应急局交办问题,要求对该企业相关问题进行处理。

  工作组于4月1日将相关问题交办甘南州安委办要求安委办以双重交办的原则向县级交办抓紧落实整改。州应急局和玛曲县安委办就相关问题隐患责令该企业限时整改,目前正在立案调查,相关问题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例评析:《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三部分第十九条规定,未按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判定为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

编辑:[李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