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安全生产驻点包抓“百日行动”典型案例
2024年2月1日至5月10日,省安委会派出12个由副厅级领导干部带队的驻点包抓组,赴14个市州和兰州新区开展安全生产驻点包抓,各驻点包抓组聚焦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深入一线开展执法检查,严查各类违法、违规和违章行为,指导帮助企业发现了一批典型案例并予以曝光,旨在通过查处一起、警示一片,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
典型案例1:七里河区斯跑曼(甘肃)主题乐园管理有限公司安全隐患案。3月11日,省安委会驻点包抓第一工作组对斯跑曼(甘肃)主题乐园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电工陈作江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针对该问题,3月12日,七里河区应急管理局对斯跑曼(甘肃)主题乐园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查处,并罚款人民币2000元。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典型案例2:西固区陈坪街道齐家巷63号安全隐患案。3月15日,省安委会驻点包抓第一工作组接到举报,西固区陈坪街道齐家巷63号西侧院落内,在无安全生产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工业用甲醇。工作组迅速派员与西固区应急局联合查证相关问题,经核实发现情况属实。
针对以上问题,西固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查封该处储存场所,扣押工业用甲醇10.53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因该案线索涉嫌危险作业罪,现已移交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依法处理。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典型案例3:金昌市昌泰嘉堡住宅小区行政处罚案。2月27日,省安委会驻点包抓第四工作组在金昌昌泰嘉堡住宅小区检查时发现:该小区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就擅自投入使用(小区住户入住率达到40%以上),消控室无人员值班,无防火巡查记录,无值班值守记录,未建立消防安全台账资料;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处于手动状态,明杆闸阀无铅封锁链,湿式报警阀供水侧系统压力表无压力,消防电话故障;部分防火门未填充水泥砂浆,防火门流向信息与该小区不符,电缆井未设置感烟探测器,防火封堵不严;高位水箱间稳压泵控制柜无法手动启泵,消防稳压泵电接点压力表、气压罐压力表为0,高位水箱无水,未安装压力表,未安装感烟探测器等问题隐患。
针对金昌市嘉堡房地产有限公司昌泰嘉堡家园项目未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市住建局已进行立案处罚,现正在履行行政处罚程序。针对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消防救援部门也进行立案处罚,对该住宅小区处以21000元的罚款。同时,经消防救援支队和相关专家协同复查,根据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市住建局已于3月12日对该项目出具了消防验收备案凭证书,限期进行整改。消防救援部门前期已对该超市存在的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问题进行了立案处罚。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典型案例4:景泰黄河石林大酒店消防隐患案。4月23日,省安委会驻点包抓第五工作组在“四不两直”现场检查中,发现景泰黄河石林大酒店消控室值班人员无职业资格证,未填写值班记录,消防水池、水箱电子液位显示器停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工作组将问题移交市、县两级安委办,市安委办向景泰县立即下达交办函,要求景泰县组织有关部门按照“五定”抓紧整改落实。景泰县安委办责令黄河石林大景区管委会、县消防救援大队进行跟踪督促整改,县消防救援大队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目前,上述问题已完成整改。针对工作组反馈的问题,县安委办高度重视,及时向有关行业部门发出警示提醒通知,要求举一反三,以驻点包抓“百日行动”为抓手,持续开展全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全力维护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典型案例5:秦州区天一书店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省安委会驻点包抓第七工作组对秦州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发现天水阅微纸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天一书店)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消防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对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大队依法立案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参照《甘肃省消防救援机构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细则》第二部分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天水阅微纸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天一书店)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柒佰叁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典型案例6:武山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案。2月20日至21日,省安委会驻点包抓第七工作组对武山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发现武山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男女生宿舍楼,公共部位及宿舍房间窗户处设置外置铁栅栏,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武山县消防救援大队于2024年4月8日立案调查,同时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县教育局下发了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的函,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县教育局对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了警示约谈,截至2024年4月15日,该学校男生宿舍楼公共部位及宿舍房间窗户铁栅栏已全部拆除。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典型案例7:宁县奥杰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未设置安全设备案。3月25日,省安委会驻点包抓第十工作组会同庆阳市安委办在宁县督导检查,发现宁县奥杰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装卸系统卸气管未设置放拉脱联锁保护装置。
工作组将该安全隐患向市安委办进行交办。市安委办会同市住建局向宁县住建局进行交办,同时要求依法查处。在市住建局的督促指导下,宁县住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对该单位进行立案处罚。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本案例中,执法机关按此规定对相关单位进行了立案处罚,做到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典型案例8:庆城县精英幼儿园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案。2月7日,省安委会驻点包抓第十工作组对庆城县进行督导检查时发现:庆城县精英幼儿园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的规定。
工作组将该问题隐患当场向庆城县安委办进行交办,同时要求庆城县安委办督促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抓好整改落实,对存在问题隐患督促限期整改。庆城县消防救援大队指令庆城县精英幼儿园清除窗户上安装的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并罚款3.8万元。目前该问题已整改完毕。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典型案例9:临夏县柏居艺藏式家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3月4日,省安委会驻点包抓第十一工作组和临夏州应急管理局联合对临夏县柏居艺藏式家具有限公司进行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1、电工张善云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叉车司机田永伟、李林平未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2、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加工作业现场产生的粉尘和锯末未及时清扫,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检查当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拍摄了照片,对张善云、田永伟、李林平进行了询问,采集了相关证据。
临夏县柏居艺藏式家具有限公司张善云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田永伟、李林平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加工作业现场产生的粉尘和锯末未及时清扫,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该企业上述情形构成重大事故隐患。临夏回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已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典型案例10:舟曲县秀城大酒店有限公司临时查封案。2月20日,省安委会驻点包抓第十二工作组在舟曲县开展督导检查时发现:秀城大酒店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控制室主机无打印凭条,厨房未设置乙级防火门,毗邻处大厅上段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等隐患问题。
3月4日,舟曲县大队消防监督干部孟国华、贾辉对秀城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在毗邻厨房区域的大厅上方使用大量可燃装饰材料问题仍然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舟曲县消防救援大队对秀城大酒店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对该场所进行临时查封。并按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将该单位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并提请州政府挂牌督办。该场所已完成相关违法行为的整改。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