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7日,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平顶山煤业有限公司平顶山煤矿(以下简称平顶山煤矿)发生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3人遇难、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81万元。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平顶山煤矿为民营企业,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年,2023年被确定为临突矿井,事故发生前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并开展突出危险性鉴定,可采煤层2层(C5、C6煤层),煤尘均无爆炸危险性。矿井划分为1个水平、2个采区,设有2个采煤工作面、2个掘进工作面。
事故地点位于115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迎头,该工作面设计采用钻屑指标法预测、施工瓦斯抽采钻孔的局部防突措施,设计长度1232米,已掘进485米。其中,2024年5月31日至6月6日,共掘进42.4米,未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6月6日中班掘进作业发生瓦斯动力现象。
二、事故直接原因
平顶山煤矿115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突出点所在煤层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在未消除突出危险的情况下违规掘进作业,掘进机清煤作业时诱发煤与瓦斯突出,导致事故发生。
三、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平顶山煤矿。一是违章指挥,冒险作业。井下发生瓦斯高值超限及瓦斯动力现象后,未分析超限原因并下达撤人指令,仍继续安排人员入井作业。二是蓄意造假,逃避监管。擅自修改甲烷传感器地址信息,人为挪动甲烷传感器,造成数据失真;部分入井人员未携带标识卡,隐瞒真实入井人数。三是防突制度落空。未制定防突规划,矿长及总工程师未定期组织专题研究部署防突工作,未开展瓦斯抽采钻孔轨迹测定,防突专业技术人员不掌握防突基础知识;防突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四是管理混乱,迟报事故。未认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部分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或未经考核合格即安排入井作业;事故发生后,未及时主动报告事故,未及时召请专业救护队伍开展救援。
(二)中介机构。中煤科工集团沈阳研究院未按要求开展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鉴定项目负责人未按合同约定到平顶山煤矿开展现场参数测定等工作,不掌握突出危险性鉴定地点施工进度和鉴定期间瓦斯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三)地方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镇雄县能源局开展煤矿领域“打非治违”不力,未能及时查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造假、瓦斯超限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派驻的驻矿安全监管组对煤矿井下瓦斯防治工作失管失察。昭通市能源局督促镇雄县能源局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有差距。镇雄县政府未有效督促镇雄县能源局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
四、调查处理情况
对43名相关责任人员提出追责问责建议。其中,对平顶山煤矿矿长、总工程师、采掘副总工程师等7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对矿长、总工程师、采掘副总工程师、通防副总工程师等4人处以罚款,矿长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平顶山煤矿法定代表人、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沈阳研究院平顶山煤矿突出危险性鉴定项目负责人等14人分别处以罚款、吊销或暂停相关资格证等行政处罚,法定代表人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昭通市能源局局长、副局长,镇雄县县委书记、县长、能源局局长、副局长等22名公职人员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对平顶山煤矿处罚款480万元,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责令镇雄县能源局向镇雄县政府作出检查;责令镇雄县政府向昭通市政府作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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