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6日,山西太原东山李家楼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家楼煤业)发生一起较大水害事故,造成3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938.19万元,事故发生后矿方迟报。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李家楼煤业为地方国有煤矿,隶属于太原东山煤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煤集团),生产能力120万吨/年,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中等,正常涌水量9.9立方米/时,最大涌水量21.7立方米/时。2023年3月,李家楼煤业(委托方)与江西乐矿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承托方,以下简称乐矿集团)签订了整体托管合同,李家楼煤业由乐矿集团江西乐矿能源集团(山西)矿业有限公司清徐分公司整体托管。
事故地点为1207瓦斯治理巷掘进工作面。该工作面设计全长1605米,巷道平均倾角7度。事发前采取瞬变电磁超前探测、钻探验证的防治水措施,要求钻探有效孔深92米,允许掘进距离60米,事故发生时已掘进1598米。
二、事故直接原因
该矿未查明1207瓦斯治理巷掘进工作面及相邻区域老空巷道积水情况,未严格落实先探后掘规定,老空积水溃入工作面,将作业人员淹没致死。
三、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承托方。
1.清徐分公司。一是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缺失。配备一名非地质类专业技术人员(数控专业)负责物探、设计、实施及数据分析等防治水工作,物探作业无人监督、可靠性差。二是地质说明书滞后、失实。地质说明书编制前未进行补充勘探,采空区积水对工作面无影响的结论失实。三是物探失实,钻探造假。物探未发现1207瓦斯治理巷掘进工作面周边存在采空区积水隐患,1207瓦斯治理巷最后一次超前钻探1#和2#孔造假,3#孔未达到设计长度;未严格在允许掘进通知单明确的范围内进行掘进作业,现场“有掘必探”管理牌板记录失实。四是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专职安全员不在指定地点交接班、当班提前离岗,相关职能部门对探放水作业监督不到位。五是迟报事故,初期应急处置不力,委托方和承托方职责不清、协调不畅。
2.乐矿山西公司。对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不重视,对清徐分公司存在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缺失、地质说明书滞后失实、物探钻探造假等问题失察。
3.乐矿集团。对托管煤矿管理不严,对所属托管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检查落实不到位,与委托方沟通协调不畅。
(二)委托方。
1.李家楼煤业。整体托管前,未按照国家规定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整体托管后,落实委托方主体责任不到位,对清徐分公司存在的问题失管失察,设备资金投入不足,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不稳定;事故应急准备不足,救援初期应急处置不到位,劳动组织混乱。
2.东煤集团。安全投入长期不足,长期未配备总工程师,将总工程师职责拆解分摊至多名副总,对托管煤矿的技术管理职责权限不清,对水文地质类报告把关不严,违规批复李家楼煤业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和采区合并设计,对清徐分公司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缺失等长期存在的问题失察。
(三)中介机构。山西辰星智慧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山西中地勘测科技有限公司、山西中博地质勘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三家中介机构在未采取工程探查手段情况下,出具失实水文地质相关报告。
(四)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清徐县委县政府贯彻落实两办《意见》、“八条硬措施”等有差距。清徐县应急管理局日常安全监管检查不严不细。太原市应急管理局督促清徐县开展区域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不到位。太原市国资委未严格履行出资人安全生产职责,未及时研究解决东煤集团安全投入长期不足的问题,未发现东煤集团总工程师长期空缺的问题。
四、调查处理情况
对33名相关责任人员提出追责问责建议。其中,对李家楼煤业(承托方)董事长,清徐分公司负责人(李家楼煤业矿长)、总工程师、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兼地测部部长、探水队队长、地测部防治水技术员等6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乐矿集团董事长、总经理等2人,乐矿山西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4人、清徐分公司党总支书记、生产副矿长等8人,李家楼煤业(委托方)副总经理,东煤集团董事长、总工程师等4人等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行政罚款;3家中介机构总经理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对清徐县应急管理局局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马峪中队队长、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1组组长,清徐县副县长兼公安局长、太原市应急管理局煤矿地质安全监督科科长等5人分别给予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建议对李家楼煤业处罚款600万元;责令山西辰星智慧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山西中地勘测科技有限公司、山西中博地质勘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停业整顿6个月,并分别处罚款10万元;责令太原市国资委、太原市应急管理局、清徐县人民政府向太原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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